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切实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保证系(部)党支部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发挥系(部)党支部在管党治校、推进学院事业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学院党委对整个办学育人过程的政治领导,发挥基层党支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政治功能,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结合学院系(部)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以利于系(部)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系(部)党支部会议是学院各基层办学单位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系(部)党的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院党委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第五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分析研究、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学生工作、文化建设、保密工作等。
第六条 研究本单位改革发展、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事项。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在办学方向、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方面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把关作用。
第七条 研究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工作,组织开展对于党员、干部、管理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奖惩等工作,党支部委员、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工作。
第八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研究本单位涉及教职工生切身利益、关系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其他需要由系(部)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十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置于首位,始终做到依法施政、依规用权。
第十二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所有管党治校的措施制度与法有据、与事有利、与理周密。
第十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凡属党支部会议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在所有议事活动中必须践行党的宗旨,坚持走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学院师生的根本利益。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系(部)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其他委员提出报书记审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会前应充分酝酿沟通。会议研究多个议题时,应逐项进行。
第十七条 参会人数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开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书记请假,对于会议议题可以书面形式提交。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八条 根据议题需要,系(部)党支部委员会主持人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支部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由议题的提出人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进行汇报;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主持人末位表态。
第二十二条 主持人归纳汇总与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集体决定。需要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一半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讨论研究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有关议题,会前应充分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院党委、行政主要领导。
第二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党支部委员会决定、决议事项。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应明确由专人负责落实,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及时向书记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个人对集体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党组织未作出新的决定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若所作决定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有出入需要修改的,必须按照议事规则经集体再次讨论,作出修改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院系(部)党支部,其他非教学单位的党支部可参照执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凡属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做出决定的重要事项,采取其他办法规避党支部议事规则,未经会议研究,一经核实,严肃问责追责。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