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郑州地方高校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高校和本专科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实施郑州地方高校新世纪教育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工程,建立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制度。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原则上在市属高校和本专科民办高校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包括国家级、省级教改试点专业)中设置,应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特聘高层次人才分专职和兼职,专职特聘高层次人才在郑州市属高校、本专科民办高校和省会重点高校中选聘,兼职特聘高层次人才在省会重点高校中选聘;实行公开选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拟设置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的学科(专业)由高校申报,市教育局根据设岗要求及全市学科(专业)布局情况审定。
第四条特聘高层次人才实行岗位聘任制。人选由设置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的高校(以下简称设岗高校)推荐,经专家评审,市教改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特聘高层次人才岗位奖金。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原则上在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包括国家级、省级教改试点专业)中设置,分批进行。每一获准设置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的学科(专业),可设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一个。
第六条设置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及要求:
(1)对我市、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或最有可能达到省级先进水平的学科;
(2)教学科研实力较强,有望实现较大突破的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
第七条设岗高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并能为特聘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聘任兼职高层次人才的学校,还须指定一位或几位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或副教授与其进行合作,并有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和明确的工作目标。
第八条专、兼职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兼职特聘高层次人才应开设本学科核心课程或讲座);
(2)主持省、市级重要科研项目研究;
(3)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4)带领本学科赶超省内高校或全国同类高校先进水平。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属流动岗位,一般任期二年。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定期评审确认。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人选招聘条件
专职高层次人才岗位人选招聘条件:
(1)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
(2)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学术造诣较高,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5)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省级先进水平的能力;
(6)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使命感,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兼职高层次人才岗位人选招聘条件:
(1)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民办高校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授或研究员职称;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学术造诣较高,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5)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省级先进水平的能力;
(6)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使命感,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7)热心为郑州地方高校服务,每年能在兼职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上工作至少3个月,特殊情况不得少于2个月。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设置申请审定程序:
(1)每2年受理一次学校的设岗申请。学校于当年的2月底前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申请表》;
(2)对高校申请的设岗学科及岗位,市教育局根据设岗要求及全市学科(专业)布局情况组织评审、审定。
第十二条特聘高层次人才推荐、审定及聘任程序:
(1)获准设置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的学校,按要求向校内外公布高层次人才设岗学科及所设特聘岗位等情况,进行公开招聘;
(2)设岗高校组织专家评审指导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设岗高校依据专家意见进行研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教育局;
(3)市教育局组织同行专家对高校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并报经教改工程领导小组审定。设岗高校根据教改工程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决定聘任高层次人才。
第十三条设岗高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聘高层次人才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四条特聘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享受特聘高层次人才岗位奖金。专、兼职特聘高层次人才原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仍由原单位发放。
第十五条特聘高层次人才岗位奖金由市级专项资金支付总额的50%,设岗高校支付总额的50%。
第十六条在聘期内设岗高校应为特聘高层次人才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七条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聘任学校每年对受聘特聘高层次人才岗位的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市教育局将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聘任的特聘高层次人才履职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对在受聘期间作出重大成就的特聘高层次人才,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特聘高层次人才,报经市教改工程领导小组审核,由设岗高校给予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教育局。